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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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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招标均包括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五条 为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组织领导,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一)政府采购按《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167号)执行(见附件1),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二)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品目按《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粤财采购〔201610号)规定执行(见附件2)。分散采购用限额标准来界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三)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单项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还需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校内招标范围和标准

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符合以下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采用校内招标的方式:

(一)除专业或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年度从同一供应商采购的同类型、分散采购项目累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必须通过校内招标方式确定一定协议期限的资格供应商,学校各部门在协议期限内按中标价格与合作单位直接办理采购业务。资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数量和合作期限由需求部门提出。

(二)除已由资格供应商提供服务的项目外,学校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单项采购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公开招标:经费预算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工程、单项或同类批量货物采购和单次服务采购(不含住宿、餐饮、旅游、会议、培训、出版、参展、广告等项目) 

第八条 校内非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和标准

达到第七条校内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不适宜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符合特定条件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合同估算价未达到20万元的非通用类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如属特殊情况,需求部门经过采购部门和管理部门相应程序可安排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正式立项且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需求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采购事宜。报送立项的项目主要资料包括:

(一)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报送表或申请单。

(二)预算项目采购开支计划审批表或非预算项目经济业务立项审批表或学校的会议纪要。其中,提交会议纪要的项目需保证报送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与会议纪要内容一致。

(三)需求部门编制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的用户需求书及预算。需求书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品牌及型号,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四)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前置条件。

(五)达到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实施前须经过审计。

其他采购方式按OA流程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需求部门提出需求,填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经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组织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论证结果提交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实施采购,同时报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校内审核流程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校内审核流程为:

(一)根据需求部门提交的需求书编制采购文件初稿,需求部门、审计处修改确认。

(二)经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的采购文件上传OA,由相关领导审核并在审核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需求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投标人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专家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抽取。预算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招标文件的论证或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征询有关专家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符合第六条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第七条校内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可由学校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从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产生,产生方式原则上按公布的代理机构顺序轮换。自行组织的校内招标时限:

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5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至(四)款校内非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项目特点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经征求需求部门、审计处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部门间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需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校内非公开招方式采购时限:

(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的,从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7日;

单一来源采购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如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质疑的(质疑需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需求部门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质疑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质疑不成立的,应当将质疑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备案,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非通用类项目电子竞价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时限开展工作。

(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2个工作日前在学校网站发布相应的通知,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通知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项目,开标日期距离投标报名截止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校内招标,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和校内非公开招标工作,由学校在每次开标前成立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其成员由需求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需求部门代表外,其余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在学校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项目有特殊要求或因客观原因未能从专家库中抽取到专家的,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实际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采购项目专业要求相接近的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派员参加,并报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开标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主持,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成员和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谈判、磋商、询价)、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的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小组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平均值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二)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按照对符合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评标程序

1.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确定合格投标人;采用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人。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3.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视为无效投标人。

4.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6.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工作程序

1.谈判(磋商)小组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分别与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谈判可进行多轮)。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磋商)小组可以修改谈判(磋商)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

3.谈判(磋商)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

4.谈判(磋商)小组按照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5.谈判(磋商)小组完成谈判(磋商)工作后,出具谈判(磋商)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询价采购小组工作程序

1.询价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询价文件进行审核,并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2.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在评标(谈判、磋商等)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招标(谈判、磋商等)失败。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谈判、磋商等)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三)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谈判、磋商等)失败后,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符合第二十四条(三)或(四)项的招标任务取消。符合第二十四条(一)或(二)项的原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招标项目公告期满,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时,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在校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延长报名时间和延迟开标日10;至延长报名截止日报名供应商仍不足3家,但又没有可补充的供应商时,存在两家报名供应商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项目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由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在预算范围内与唯一供应商谈判,中标或谈判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没有供应商报名的招标项目,由需求部门对需求书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进行实施论证,完成相关程序后再重新招标。

  (二)招标项目报名供应商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开标现场出现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现场宣布招标失败,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并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仍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评委继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择优选择供应商,存在两家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评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由评委直接与之谈判并出具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相关情况说明报备给监察处(纪委办公室)。

  (三)未报名的供应商不得作为补充供应商参与开标现场招标失败后的谈判;谈判前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于招标结束后2天内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合同

第二十六条 需求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七条 任何采购项目均需验收合格后方能付清全部价款,单位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及工程应扣留一定数额的质保金,退还质保金时须经需求部门签章同意。货物、服务采购的标的未变更的,结算时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服务采购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及与评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依法受理投标人的质疑,监察处(纪委办公室)依法受理投标人的投诉。质疑或投诉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流程进行。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投标人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谈判、磋商、询价)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专家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和使用试行办法》(粤轻院审〔20163号)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制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所有招标、谈判、磋商或询价文件的正本及其他相关资料应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整理登记,并在学校综合档案室指定时间统一移交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政府采购办法有更新的,我校采购招标具体条款随之更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版)》(粤轻院审﹝20152号)即日起废除,原学校有关招标投标采购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3.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附件1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粤财采购〔20167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50102

通用照相机

指普通照相机,含器材。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101

碎纸机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A02051228

电梯

 

A0206180101

电冰箱

 

A0206180203

空调机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指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以实现会议目的的系统设备。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指普通摄像机,含器材。

A06

家具用具

指办公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指打印复印设备用纸。

A0902

硒鼓粉盒

指鼓粉盒、粉盒、喷墨盒、墨水盒、色带。

B

工程类

 

B07

装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C

服务类

 

C0501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2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7

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

 

C0801

法律服务

 

C0803

审计服务

 

C0805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指单证、票据、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7

校车

 

A02030708

消防车

 

A02030709

警车

 

A02030719

医疗车

 

A02030728

清洁卫生车辆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01

广播发射设备

 

A020902

电视发射设备

 

A020903

广播和电视接收设备

 

A020904

音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A020905

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

 

A020908

卫星广播电视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A021001

自动化仪表

 

A021002

电工仪器仪表

 

A021003

光学仪器

 

A021004

分析仪器

 

A021005

试验机

 

A021006

试验仪器及装置

 

A021007

计算仪器

 

A021008

量仪

 

A021009

钟表及定时仪器

 

A0320

医疗设备

 

A032003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A032005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A032006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A032010

医用磁共振设备

 

A032011

医用X线设备

 

A032013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A032014

核医学设备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4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A0324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A032404

噪声控制设备

 

A032405

环保监测设备

 

A032408

核与辐射安全设备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01

消防设备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A032503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

 

A032504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A032505

爆炸物处置设备

 

A032506

技术侦察取证设备

 

A032507

警械设备

 

A032508

非杀伤性武器

 

A032509

防护防暴装备

 

A032510

出入境设备

 

A032511

网络监察设备

 

A0333

海洋仪器设备

 

A033301

海洋水文气象仪器设备

 

A033302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仪器设备

 

A033303

海洋生物仪器设备

 

A033304

海洋化学仪器设备

 

A033305

海洋声光仪器设备

 

A033306

海洋船用船载仪器设备

 

A033309

海洋计量检测设备

 

A033310

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01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2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4

安全用仪器

 

A033405

大坝观测仪器

 

A033406

电站热工仪表

 

A033407

电力数字仪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09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10

测绘专用仪器

 

A033411

天文仪器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A0335

文艺设备

 

A033501

乐器

 

A033503

舞台设备

 

A0336

体育设备

 

A0337

娱乐设备

 

A033705

彩票销售设备

 

A0501

图书

 

A050101

普通图书

 

A050103

电子图书

 

A0703

被服装具

 

A07030101

制服

 

A11

医药品

 

A110215

避孕药物用具

 

A110503

兽用疫苗

 

A110703

人用疫苗

 

注:1.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品目列出。《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2.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四、采购执行规定

  (一)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结合实际采购需求,按照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预算支出项目细化编制为可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具体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四)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五)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7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3号)和《关于统一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4号)有关规定与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附件2

广东省省级2017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粤财采购〔20161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应采尽采。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通用类项目)的,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科学设定采购需求。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通用类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化研究,各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应科学、细化、明晰,遵循节俭、实用原则,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三)灵活选择执行方式。除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鼓励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等电子化采购模式,也可以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执行方式执行。

        (四)落实政策功能。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应结合实际,优先将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纳入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

        (五)推进公开透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覆盖通用类项目交易全过程的电子化采购,规范采购执行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电子化采购执行模式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上述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两种模式采购,但同一品目采用上述两种模式的,合并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上述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模式采购;网上商城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通过电商直购模式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网上商城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复印纸、硒鼓粉盒。上述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电商直购模式采购;网上商城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上述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定点采购模式采购;定点采购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五)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上述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定点采购模式采购;定点采购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上述品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定点采购模式采购;定点采购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但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坚持法定职能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的交易服务指引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做好与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对接,加强交易和履约管理,优化服务引导,不断提高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各单位要强化依法采购意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专职岗位,统筹协调本单位的通用类项目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自主采购的,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择优选择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通用类项目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四、其他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执行文件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2017年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

品目范围

采购执行模式

预算金额标准

采购计划类型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批量集中采购

——

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

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一般采购计划

网上竞价;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

一般采购计划

电商直购

年度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        (向非电商采购)

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复印纸、硒鼓粉盒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一般采购计划

电商直购;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

一般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        (向非电商采购)

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一般采购计划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

一般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

(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一般采购计划

定点采购;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

一般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

(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一般采购计划

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

一般采购计划

自主采购

(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

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一般采购计划

 

 

 

 

 

 

 

附件3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1.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 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