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方便学校开展科研工作,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四条 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横向科研经费由科技处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一)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执行监督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四)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并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备查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按要求代收税款,另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计提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和学生奖助学金,其中,学生奖助学金5%(规定课题请学生勤工助学协助研究的,可在提取金额以内开支,未开支的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二级学院1%,财务处0.5%(加班费),其它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经费管理规范,保证合同按规定任务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规定,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技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技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证明》表,由财务处审核签章。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使用情况可通过校园网查询。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差旅费(含交通费、路费、汽油费等)、通讯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绩效、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经费,按照学校的经济责任制的审批权限执行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需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入网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30%,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 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或租车所发生的费用。自驾车或租车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车辆保险等费用不得报销。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个人或车辆出租者自行承担。
(十一)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消费性支出,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之外,该项支出应控制在到帐收入的20%以内。
(十二)绩效: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任务,合同中有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合同中无经费使用约定的,课题组在保证完成所有项目任务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津贴,绩效津贴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60%,设计类、服务类等项目的绩效津贴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70%,津贴发放后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一经使用,需尽快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我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必须事先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外拨款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到收入的50%,该部分不享受科研业绩津贴。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技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在项目中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备案。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