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变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促进岗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一支适应学校人才培养需要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我校校内岗位变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岗位变动遵循如下原则:
(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三)全面协调、合理配置。
第三条 申请岗位变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岗位及部门岗位聘用等级出现空缺;
(二)申请人具备履行申请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满5年且在原岗位工作满3年;
(四)近5年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请为专任教师的必须通过由系(部)负责人、教研室教师、教务处人员、督导组成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六)申请为辅导员的还必须具备:
1.中共党员;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七)申请为教务管理人员的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八)申请为实验人员的还必须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校内岗位变动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和岗位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变动审批表》;
(二)申请人现岗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规划,作是否同意转岗的意见;
(三)拟接收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必要考核后,写出接收具体意见;
(四)以归口管理为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条件并提出意见。辅导员岗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员岗经教务处审核;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五)人事处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规划提出拟同意调整岗位意见,并报学校师资咨询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规划提出岗位调整意见;
(六)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七)审批通过后,人事处下发校内调动通知书,通知原部门和新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有关问题的规定
1、因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作出岗位调整的,经人事师资教授咨询委员会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岗位变动条件可适当放宽。
2、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岗位变动条件和程序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校内岗位变动审批手续期间,申请人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4、经批准校内岗位变动的人员,在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如离开原部门又未按规定时间到接收部门报到的,接收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如无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
5、部门内部岗位变动应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