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规范差旅、出国、培训等支出项目及
财务报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粤发〔2014〕7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粤轻院党〔2013〕12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高校业务的特殊性,目的是加强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强化预算的执行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差旅费和出国费支出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学校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因公出差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外出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会议必须严格执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号)中的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即含住宿伙食及杂费450元/天,来回路程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另计)。对举办单位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有权拒绝参加,对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会议原则上不得报销超支部分。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必须提前申请,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账。
第六条 外出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会议原则上按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控制。对举办单位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有权拒绝参加。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食宿自理或者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必须提前申请,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以不超过一类会议660元/人/天为最高上限标准,超过660元以上部分一律不予报账。
第七条 外出出差无住宿费发票不能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如是外出调研、对口交流或者受邀出访等业务,报账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证明,如无住宿费发票,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因公到中心六区(海珠、天河、荔湾、黄埔、白云、越秀)以外广州地区参加会议或比赛,原则上不报住宿费、伙食补贴及交通补贴。如会议或比赛确需住宿,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可报住宿费及伙食补贴,不报销交通补贴。
第九条 下厂实习差旅报销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实习期间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如确需报住宿费,必须有书面说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领奖等活动,学生伙食补贴按照教师标准的80%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或校园一卡通中,城际间交通按火车硬卧、高铁二等车以下等级报销,报销手续需由带队老师集中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费用报销执行如下文件:
(一)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外事办《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学校不再另行制定出国费规定。
(二)因公短期培训执行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具体标准按该文所列标准执行。
(三)中长期出国培训暂执行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第十二条 出国经费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或项目预算执行,无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必须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因公出国(境)费用报账必须提供学校外事办意见,并附《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出国(境)护照复印件等。严禁使用因私护照公款出国(境)。
第三章 招待费支出
第十三条 招待费报销执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具体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学校不再另行制定招待费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层面的对外接待由院长办公室或南海校区办公室负责,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饭堂和招待所,报销时附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及接待安排表,招待标准由院长办公室或南海校区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行政和教学部门对外招待费原则上通过院长办公室或南海校区办公室办理,如确需自行接待,必须提前向分管业务院领导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接待申请表》,按规定明确招待人数、职务、时间、标准等,报销时附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以及接待申请表。
第十六条 对外接待必须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接待范围、接待次数、以及陪同人数,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参观,不得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七条 酒水、食品、饮料类发票报销需列明具体名称、数量等,严禁高档酒接待。
第四章 会议费支出
第十八条 会议费报销执行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学校不再另行制定会议费规定。
第十九条 一般会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大型会议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会议费包括学校召开会议所开支的房租、伙食补助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会议场地租用、交通等费用,为筹办会议发生的劳务费、加班费不列入其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行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行,不安排聚餐,可视会议时间安排及长短给与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承办或者代办的各类会议,以收定支,原则上在校内住宿和饭堂用餐(特殊情况除外)。如有指定在外吃住的,严格执行广东省会议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办或者代办的各类会议必须按照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收费(上级主管部门有指定收费或者有物价收费审批的除外),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粤财行〔2013〕443号中的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即含住宿伙食及杂费450元/天)收费必须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四条 代办的各类会议必须提前做好收支预算,原则上学校不另外补贴会议费。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议,学校有承担部分会议费用义务的,主办部门必须提前办理经费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时需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费预算、日程安排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中有业务培训的,主办部门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收费申请备案后才能收取培训费。培训课酬按照学校有关劳务酬金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会议费中开支公务招待费,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
第五章 培训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按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号)中第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费按450元/人/天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食宿自理的培训,有权拒绝参加。对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报销超支部分。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必须提前申请,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组织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按450元/人/天定额标准控制。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食宿自理的培训,有权拒绝参加。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食宿自理或者超培训费定额标准的,必须提前申请,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后,以不超过差旅费省级最高标准980元/人/天(含培训食宿及杂费)为最高上限标准,超过980元以上部分一律不予报账。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费发票以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第六章 交通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公事外出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如因工作确需租车,应以学校派车为主,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后勤产业集团运输服务中心无车安排的情况下,可租用其他外来车辆,用车人须提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租用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的,参照学校与租车公司约定价格(7座以下小车3元/公里,7座以上面包车3.5元/公里,含油费,租用其他车辆以租用合同为准)执行。路桥费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公里数以百度地图测量数为准。结算公里数与测量公里数之间的差异应不超过10%,如超出必须有书面说明及审批意见,否则一律按测量公里数结算。
第三十五条 租用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的,报销时须附《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使用外来车辆申请表》,报销票据要完整、合法、规范,多次用车按单次用车要求整理好方可报账,票面金额为审核依据,按实际结算金额付款。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负担外来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引发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内办事凭票实报实销,出租车票报销需列明起讫地点、经办事项、乘坐人姓名、人数等,时间按上班时间计,夜间及节假日车票、连续票号的票据需有合理理由方可报销。租用其他外来车辆出差,学校不再另外支付交通补贴。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交通费用必须及时报账,报销原始单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校内人员往返南海校区原则不予报销其他交通费,按南海校区规定签到补贴交通费。
第四十条 南海校区保卫巡逻车、物业中心校内巡逻车、各院系学生工作校内摩托车油费,按实际加油单据报销,不能以私人小汽车加油票替代,报销时注明用车起止时间。
第七章 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其他活动费主要包括退伍军人联谊、离退休活动、学生军训等支出,其中离退休活动费由离退休办根据广东省离退休政策执行。
(一)退伍军人联谊:按政策规定举办,以节约简朴稳重为原则,不能支出与活动无关的费用,联谊前须向分管业务院领导提交申请报告和预算,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学生军训:由保卫处制订学生军训实施方案,由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涉及采购支出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军训期间教官工作餐由后勤产业处与保卫处决定承办供餐单位,手续齐备由食堂或定点供餐单位直接与学校结算。军训结束联欢晚会聚餐以节约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与学生活动相关的办公费(笔墨、纸张、颜料、电池等)、印刷费(复印、电脑刻字、喷绘、奖状、请柬等)、演出或比赛费用(场地费、胶卷及彩扩、磁带或VCD片、矿泉水和少量点心费、演出或比赛服装费、演出用化妆品、活动评选名次的奖金奖品费、误餐费、竞赛评委或裁判员的劳务费等)、交通费(车船票、租车船费、市内交通费等(的士票除外)、少量报刊杂志及资料费、重病学生慰问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活动费报账规定:
(一)单项超过1000元的学生活动费必须提前做好活动策划书及预算并事先提交财务处备案。经常性学生活动可于每学期初一次提供每次活动策划及预算书。
(二)学生活动比赛的各类奖金报销应提供活动比赛名次表,不得借学生活动及奖励名义虚列支出。
(三)校外学生活动可报销误餐费,误餐费按人均不超过20元标准,凭快餐店发票报销,发票需注明用餐人。
(四)演出或比赛服装尽量采用租借方式,如确需购买的,要做好使用和保管登记。
(五)学生活动经费禁止用于下列开支:各类罚款、滞纳金、大笔餐费(超过每人次20元)、礼品费、日用品等。
(六)团费、志愿者专项、捐助等代管专项除法定规定外,参照以上支出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其他补助支出主要是指使用部门创收经费探望离退休人员、困难或生病人员。慰问金报销参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有关福利规定》(粤轻院工〔2014〕4号)文中规定标准的150%以内执行,超标准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定。
第八章 财务报账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内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使用公务卡结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必须提前办理申请或者报账时说明原因,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除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有明确指定外,原则上旅行社发票一律不予报账。利用旅行社代订机票、酒店、租车费等,必须使用实际发生的车票、住宿发票等报账。
第四十七条 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将加班误餐费由10元/人/次调整为25元/人/次,报销时须列明加班人数,报销票据原则上要求快餐店发票。
第四十八条 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及时报账,除科研项目外的其他经济业务(交通费另外规定),报账原始单据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科研项目以建设期为准,超过建设期的报账单据必须有合理书面理由,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四十九条 报销单据应详细注明经济业务内容,按统称或类别开出的商品购置类发票(办公用品、耗材、图书等),必须附购置清单,商场小票可附于发票后,作用等同于商品购置清单。
第五十条 2013年3月后发生未报账的上述支出,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上述各项业务的实时检查、监督,及时向学校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学校的差旅、出国、会议、培训的实施效果做评议,接受教职工的投诉和举报,适当公开监督结果。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学校的差旅、出国、会议、培训、交通等支出预算和执行审计,适当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试行一年,在此期间,中央或省有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按新的规定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