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堂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教学动态,了解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进教师相互交流与学习实现教师自我超越和自身业务水平提升,进而建立和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听课范围
学期内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类理论与实践类课程,以本专业课程为主,也可以跨专业、跨单位听课。
二、听课人员及次数要求
学校领导、机关中层领导、教务处领导、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及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均要深入课堂听课。具体要求如下:
1.校级领导、机关中层正职干部,每学期听课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2.教务处及二级学院(部、中心)正副职、教研室主任(学部主任),每学期听课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3.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每周听课不超过4次,每学期听课周数不少于10周。
4.各级督导听课按督导室要求执行。
三、听课安排与调整
1.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听课事先不打招呼,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附表1),请被听课教师签名,及时将听课评议意见反馈给主讲教师及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
2.每学期初,专任教师应根据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全校教师或班级课表,安排本学期听课计划(附表2),并按计划听课,填写“听课记录”(可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纸质版)。
3.专任教师听课计划以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单位,集中汇总(附表2),于开学第二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
4.二级学院(部、中心)可在听课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教师要求或部门需要,调整听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5.听课教师因公、因事不能参加听课活动,须按照调停课办理调停手续。
四、听课结果的应用
1.各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三次以上对听课结果的研讨,交流、分析、研讨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技巧、方法、手段等,学习和推广优秀老师的先进教学经验,促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2.二级学院(部、中心)综合整理被听课教师的评议意见,作为被听课教师的业务考核,年度考核、提职、聘任或续聘的一项依据。
五、监督
督导室、二级学院(部、中心)督导将定期检查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与常规课堂检查相结合,并将检查结果不定期在学校内部网进行公示。
六、奖惩
1.对于按计划完成听课任务的教师,给予课时补贴,听课课时按每学期不超过20学时计,专门到南海校区听课的,给予广州和南海间乘车补贴。
2.对专任教师听课的管理参照教师授课相关管理办法,因听课老师主观原因,出现未按计划安排进行听课、私自调整听课计划、迟到或早退等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
3.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专任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执行听课制度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校内相关听课制度自行废止。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