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轻院党〔2015〕28号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系(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系(院)集体领导的作用,保证系(院)党政决策的民主、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最高决策形式,负责研究决定系(院)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系(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工负责。系(院)党总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院)行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系(院)党政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部署系(院)阶段性的重点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系(院)发展规划、教学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经费预算及执行等系(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系(院)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整、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绩效分配等事宜;
(四)研究系(院)人才引进、人才梯队建设,进修培训、人才推优等师资建设事项;
(五)研究部署系(院)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维稳等方面的工作;
(六)研究系(院)的外事活动,如出国、出境留学、讲学、交流、接待重要来访等事宜。
(七)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集。
第七条 根据议题侧重,党政联席会议可以由党总支部书记或系(院)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院)党总支部书记、系(院)主任、系(院)副主任组成。党总支委员、系办公室主任、系分团委书记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落实
第十条 议题由系(院)负责该项目的领导干部提出,在会前填写《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表》,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凡提交研究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并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协调,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用一题一议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议议题时,由系(院)业务分管领导就该项议题做出说明。一般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暂缓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或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系(院)分管同志负责具体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系(院)党总支书记或系(院)主任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五条 对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主持人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会议成员有义务出席会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它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八条 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严肃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泄漏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汇总有关会议记录和决议,并由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予以归档和保存。每次会议后,必须形成《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
附表: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表
次数
年第 次会议
主持人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序号
议 题
汇报人
拟列席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系(院)党总支工作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修订学校系(院)党总支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系(院)的党建工作,发挥系(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各项决定在系(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通过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决定系(院)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结合系(院)实际,组织制订、实施党建工作计划,按时向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检查党总支下属各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努力抓好党支部建设。
第四条 抓好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作风建设和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全面落实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
第五条 负责召集党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党总支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等有关问题。
第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配合党委组织部认真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深入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全面负责系(院)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辅导员队伍和班主任队伍建设;抓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帮助、培养,配合党校上好党课,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支部活动。
第九条 做好系(院)教职员工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职称评审等的政治考核及优秀人才的选拔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推荐程序做好干部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十条 协调行政、工会、共青团的关系;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听取师生员工对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师生员工生活,尽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本系(院)宣传工作。负责系(院)的对内对外宣传,会同系(院)行政加强各类宣传阵地和文化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为系(院)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十二条 负责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定期召开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参政议政、情况通报,听取意见,向学校推荐优秀的党外干部。
第十三条 重视和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系(院)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本职责适用于学校所设二级系(院)党总支。
第十六条 本职责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